颁布日期:2006-1-20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者将其企业所得税后分成利润用于追加注册资本或兴办事它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对从事产业开发、旅游开发和出口创汇型、高科技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外,还可在税款返还方面享受更多优惠。
4、凡外商兴中方合资经营或由外商独资购买、租赁经营亏损企业的,可享受其它更为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市、区)工业园区为外商投资“无费区”。凡到以上园区内落户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
1、实行土地优惠有偿使用政策,土地出让期最长为70年。
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土地开发程序、周围环境、投资规模及效益等条件,尽量给予优惠。
3、外商投资兴办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项目,产品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边远山区、荒山荒坡从事产业开发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有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减免土使用费政策。
4、外商投资开发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项目的,免缴土使用费。
市外境内客商来吉安市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