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吉安工业经济的增长极;体制和机制创新的示范区;中心城市的新组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的社会实践基地。
第三条 高新区享受国家、江西省以及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工作生活条件。
高新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一站式”服务,为投资者创造一流的投资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内从事与本规定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由吉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高新区的各项行政、经济、公共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凡需上报国家、省里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办理。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审核、审批进区的企业和项目,管理区内企事业组织、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涉外事务;
(三)负责高新区的财政、国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以及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和房地产市场管理;
(四)管理高新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用事业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统计、物价工作;
(五)协调和监督金融、保险、工商、国税、地税、公安、海关、技术监督、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高新区管委会职责,高新区下设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及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其行使职能。
第八条 高新区建立灵活高效的人事管理和激励机制。高新区管委会的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调配和市场聘用双轨制,今后录用人员主要采取市场聘用制,由管委会根据岗位设置、聘员条件、工资报酬等制订录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高新区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协助引进人才和项目,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帮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等科技项目,配合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
第十条 高新区近期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起京九铁路,西至105国道(吉安大道),南起吉安县城城南大道南环路,北至禾河南山田、山水分界处。具体范围以高新区分区规划图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吉安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新区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高新区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受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临时建筑和广告招牌等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对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分批次依法报批和征收,所在地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和项目用地可以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出让和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对用地面积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高新区有关部门根据规定核定项目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租赁)地价、开工时间、建设期限等用地条件,办理用地手续。
[div align=center> 第四章 财政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高新区一级财政。
第十五条 从2002年起,市财政连续五年每年从市政府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市城建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320万元固定补助高新区财政。
第十六条 从2005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再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高新区现有贷款贴息的50%(每年约410万元)。
第十七条 高新区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异地搬迁进高新区的企业,所缴税收以其进高新区前一年的上缴税收总额(不含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基数,基数内划转给该企业原所在县(市、区)财政,超基数部分全留市高新区财政。
第十九条 高新区企业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三年内参照对县(市、区)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优先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用担保。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优先满足高新区企业对急需人才和高层人才的需求,严格按市委、市政府关于用好市内现有人才、引进市外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入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下限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手续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社会福利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者,其户口属非农业人口的,可直接落户;属农业人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子女在当地上学免收借读费。
第六章 支撑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高新区应当设立风险投资、资金融通、物资、技术、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租赁公司、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经济 外商投资 工业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吉安军分区、市委各
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井冈山学院,群众团体,
新闻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16日印发